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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翁男確實有簽約定書,因收取「好處費」被大陸地區法院判刑也是事實,因此認定鴻海求償有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鴻海集團旗下子公司「富泰華」前協理翁世芳,被鴻海指控赴陸工作期間,以公司技術和資訊向業者收取「好處費」,讓公司蒙受損失,依兩造簽屬的約定書求償一千萬元,翁質疑約定書正當性拒賠,新北地院認為鴻海求償有理,判翁須如數賠償,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翁世芳被鴻海派駐大陸深圳地區工作,擔任富泰華產品開發部門協理,負責新產品的研發測試等業務。任職期間,翁因洩漏富泰華公司打樣規格參數、以及建議或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收購產品,向下游年菜盒廠商收取「好處費」,違反大陸地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刑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鴻海指翁的行為違反「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造成公司年菜餐廳溢付價款人民幣二千七百多萬元,按規定應歸還在公司最後三年所實年菜外帶領報酬台幣一千四百多萬元,考量曾合作之情,只求償一千萬元。翁反駁表示,鴻海拿出的約定書是影本,質疑其真實性與證據效力。在溢付價金部分,翁辯稱鴻海自承「自己部門是幫美國蘋果公司代買、代購蘋果手機生產所需的設備。採購價格和數量由蘋果和銷售廠商定」,均非他可置喙,他的行為和溢付價金顯不存在因果關係。法院調查,鴻海提出的約定書影本上有翁簽名,筆跡不論是英文或中文,均與翁筆跡極為相似,認定約定書具真實性;此外,翁因收取「好年菜預訂處費」被大陸地區法院判刑,因此認定鴻海求償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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